世界无童工日
你的童年是怎样的?
你是否能回忆起儿时的简单快乐?
但对于有些孩子来言,
这种最简单的快乐却只是一种奢望。
每年的6月有两个关于儿童的节日,
一个是众所周知的六一儿童节,
另一个则是6月12日世界无童工日,
关爱儿童,拒绝童工!
什么是世界无童工日
世界无童工日,为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每年世界无童工日都确定一个主题,以切实体现关切童工问题的各个方面,从而引导各国政府解决这一问题。
什么是童工
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非法招用童工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十四周岁以下童工劳动的,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迫童工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愿每个孩子
不再经受贫困和战争
不再承担劳动的重压
不再因痛苦和悲伤
而失去快乐成长的童年
愿有一天
世界把本该属于他们的童年还给他们
原标题:《世界无童工日 | 什么是童工?非法招用童工承担什么责任?》
阅读原文